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80年的山东省济南城市建设学校,2006年升格为集全日制普通高职、五年制大专、继续教育为一体的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秉承“崇德尚能,博学乐业”的校训,遵循“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办学方针,以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建设类、环保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己任,弘扬“和谐奋进、求实创新”的校风、“严谨治学、追求卓越”的教风和“励志笃行、探求真知”的学风,努力建成省内领先、全国一流、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高水平优质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是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是Shandong Urban Construction Vocational College
学院网址://www.mfc-management.com
学院法定住所是济南市旅游路东首4657号。
学院办学场所包括旅游路彩石校区、经十路燕山校区和舜耕路舜耕校区、无影山路无影山校区。
第三条 学院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本院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办法和操作方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依法自主管理科研项目,支配科研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七条 学院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学院改革与发展。
第八条 学院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实施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行业培训并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规模效益和内涵提升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和留学生教育,建设多方并举的职业教育“立交桥”。
第九条学院立足山东,面向全国,服务行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建设类、环保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及本章程,制定和完善学院规章制度。
第二章 教职工
第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二条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地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和申请救济;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教书育人,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
(五)坚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六)关心爱护学生, 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八)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岗位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院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向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取得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院教育活动的主体。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成长成才作为根本任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学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学术、科技、文娱和体育等活动;
(三)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各种奖励或资助,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
(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或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担负意识形态工作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制度和决策制度。党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并主持学院党委会,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实施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院长对学院各项工作进行管理。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以保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落实。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办公会采取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原则议定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含实行两级管理的部)在学院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资源,负责本系人员管理、经费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系党总支是全系的政治核心,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本系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条 系主任为系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系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党政联席会是系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对本系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发展和行政事务进行决策,一般由系主任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部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院办学的支持,深化学院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五章 学术机构
第三十五条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系部、专业的副教授以上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组成人员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副教授以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列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的咨询;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和教科研平台,设立各类教科研奖项、科研基金等的审议和咨询;
(三)内设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交叉学科、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团队)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的审议和咨询;
(四)教科研课题、项目等立项培育,教学科研标准、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等的审议和评定;
(五)教科研成果的评定和推荐;
(六)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条件与办法审议;
(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审议;
(八)学术评价制度、方法和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的审议;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六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的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育人工作。贯彻“一切为了学生的未来,为了学生未来的一切”的办学宗旨,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提升学生素质”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实践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八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在本院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四十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四十一条 学院坚持为社会培养建设类和环保类人才的宗旨,探索高等职业教育新形势下建设类、环保类人才培养的新途径,加强特色校园文化建设,打造校园文化育人新特色。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与设备由院、系两级统筹管理。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行调研、论证与效绩考评制度,确保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先进、有效和实用;鼓励各系与企业共建“学习工作站”,积极探索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不断完善实践教学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院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四十四条学院实行教学诊改制度,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机制,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等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强化质量意识,引入第三方评价,建立信息化教学管理平台,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十五条 学院以创新应用为导向,有计划推进学院信息化建设,构建数字化校园,逐步实现教学管理、教学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后勤与服务管理的数字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国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原则,在保持重点优势专业的同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有计划地改造传统专业、建设特色专业。
第四十八条 学院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教学基本建设为保障,以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为重点,以课程建设为抓手,分层次、分类型开展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以建设类专业为重点、环保类专业协调发展,国家级特色专业、省级品牌专业群、院级重点专业有机结合的专业体系。
第四十九条 学院搭建专业建设信息化平台,建立专业调研与岗位分析、专业动态调整优化及评估机制,实现专业建设与管理的动态化、信息化;实施项目化管理,强化系(部)在专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寻求与大企业联合进行专业建设,实现专业建设的体制机制创新。
第五十条 学院科研工作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及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的。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施鲁班文化、建筑文化、家和文化和节日文化“四位一体”的校园文化建设工程,打造学院文化特色品牌。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校园文化研究,为学院校园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十三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校园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第七章 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托山东省建设职业教育集团,完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推动政校、行校、企校、校校、研校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多赢的目的。
第五十六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驱动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立足山东、面向全国、服务行业的定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是学院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院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和支持学院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院财务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六十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一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院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章 院徽、院旗、院歌、院庆日
第六十六条院徽
(一)图案
(二)释义
院徽主体造型用同心圆环图形,象征全校师生员工凝心聚力、追求卓越的坚定信念;两圆环之间上半部分为学院中文手书体名称(欧阳中石题写),下半部分为英文校名;内心设计以大写的城建首字母“CJ”与似一支冲天之箭拔地而起的建筑变形组合成山东的山字;其外部采用两条向上环抱的线条,与“CJ”组合为一对翅膀,CJ两个字母环抱组合,既体现出了包容又体现出开放;其下方为学院办学起始年份“1980”。标志构图简洁,尊重历史,彰显了学院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寓意着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等各项事业不断取得累累硕果。
第六十七条院旗
(一)图案
(二)释义
以学院院徽为院旗主要标志,突出学院核心标识;底色是学院形象主色调---天蓝,象征着学院永恒发展,寓意学院培养节能环保建设人才,绘制美丽华厦宏伟蓝图。
第六十八条 院歌为《城院之歌》,作词杨萌,作曲孙建军。
第六十九条院庆日为每年的公历5月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