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
考前须知
为落实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要求,营造良好考试秩序,请各位考生考前再一次认真阅读考生规范和须知,并认真遵守。
一、考试安排
1.考生须认真阅读《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方案》及附件《考生操作手册》,严格按照要求布置考试场所,提前熟悉操作流程,做好考试准备。
2.正式考试开考前30分钟起,考生可登录易考客户端,输入考试口令,提前进行拍照身份验证,输入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进入系统考试。
3.考试开考后30分钟,禁止考生登录平台参加考试。
4.模拟测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内容与正式考试内容没有关联(模拟测试每人最多登陆5次)。
5.考试时间及考试口令安排如下:
注:务必输入正确的考试口令!
6.桌面只能摆放笔、空白草稿纸和身份证件(准考证无需打印),严禁摆放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7.监考人员在考前和考中会与考生视频通话并检查考试环境,请考生在考前调试好手机监控音量大小,积极配合监考老师完成检查工作。
8.正式考试共45分钟(含语文、数学、职业适应性测试),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可提前交卷,考试结束后由系统自动收卷。
二、考试纪律要求
为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在线考试将启用人脸识别,对考生身份特征进行识别;考中全程AI监考技术、人工远程监考以及考后监控记录核查等方式对考试过程进行全面监控。
考生应承诺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并知悉以下行为将会被认定违反考试纪律,并根据《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附件)进行处罚。
1.伪造资料、身份信息,替代他人或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行为;
2.作答空间内出现除考生外的无关人员、或通过他人协助进行作答的情况;
3.考试过程中佩戴口罩、墨镜、帽子,或用其它方式遮挡面部,遮挡、关闭监控摄像头,或离座、故意偏离摄像范围等逃避监考的行为;
4.考试全程考生需确保耳部轮廓清晰可见,不允许使用耳机,包括头戴式耳机、入耳式耳机、耳麦等各类接听设备;
5.考试期间翻看书籍、资料或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作弊的行为;
6.抄录、传播试题内容,或通过图片、视频记录考试过程的行为;
7.考试过程中有与考试无关的行为,包括吃零食、躺卧、自行离席休息等;
8.考试过程中考生无故退出的行为;
除以上列举的、任何疑似违反考试公平性的行为,都可能致使考试成绩无效。
三、考务咨询
考务咨询:0531-89709926
0531-89709924(仅3月13日开通)
0531-89709886(仅3月13日开通)
0531-89709927(仅3月13日开通)
考试平台技术支持咨询:010-86462004
(考生在操作系统时紧急处理电话)
附件:
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考生,是指参加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山东省招生考试院负责山东省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试区域的;
(二)私自强制退出考试系统的;
(三)未按规定摆放设备设施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的;
(四)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故意断电断网,趁机查找答案的;
(二)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三)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四)强制退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六)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七)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出考试;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三)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卷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试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试秩序混乱的;
(五)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因失职造成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五)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六)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七)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八) 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试内外串通作弊的;
(九)监管不严,使考试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考生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语音确认,拒绝确认的,由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绝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第六条所列情形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第十四条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考生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考生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考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考生。
第十五条被处理的考生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